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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 2010.04.20) 
   
Q36: 行政人員及演出者的薪資支付,在財務預算或損益表中是否有規定比例?
A36: 沒有,以現行法令規定,營利事業中的獨資合夥形式才有薪資比例的問題,非營利組織並無相關限制規定。
 
 
Q37: 目前勞健保規定雇主是以至少四萬元之薪資標準來核算健保費,但非營利團體的雇主多為不支薪的情況,所以團隊申請設立為非營利組織之後會有影響嗎?
 
A37: 依勞健保的規定,雇主是以最高費率計算保費,但是團隊可以提出相關文件證明雇主是不支薪的,向主管單位申請其他計算費率即可。
 
 
Q38: 演藝團體的員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38: 適用的,據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頒布的新法令,藝文業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享有勞工基本薪資(17,280元)與勞工保險之相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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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勞動一字第○九八○一三一○○七號函公告:「藝文業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臺(87)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私立藝文業已無不適用之理由,爰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另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勞動二字○九六○一三○五七六號令公告:「修正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17,280元,每小時九十五元,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Q39: 請問如果邀請國外藝人來臺表演、駐團或教學,應辦理什麼流程?
A39: 行政院勞委會將聘僱外籍人士來臺工作成立一「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專區」,以單一窗口的方式服務有此需要的團體,相關規定可參考「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專區」網站1 。填妥網站提供所需表單後,可選擇親送或掛號郵寄申請,郵寄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一樓,職業訓練局綜合規畫組(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收。

1. 勞委會――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專區http://www2.evta.gov.tw/evta_wcf/chi0001_page0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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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團體申請來臺許可證之工作類別為「F類、宗教、藝術演藝工作」,所需文件如下:

  (1) 申請書。
  (2) 機構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機構立案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3) 聘僱契約書影本。

  (4) 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一份)
  (5) 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
  (6) 審查費收據正本(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五百元整)。
  (7) 受聘僱外國人未滿二十歲時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受聘僱工作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8) 演出活動企畫書(含工作行程、時間、地點、地址等)。
  (9) 演出場地使用之同意文件及該場地符合所申請工作使用之證明文件(工作場地非屬租借性質者, 應附申請單位與表演所屬場地單位之契約書)。
  (10) 從事演藝、藝術工作證明文件或其所屬國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函或證明文件。

此外需提醒團隊:

  (1) 如果團隊為第二次邀請此外籍人士來臺參與活動,申請工作證時需檢附「上次來臺之扣繳憑單」作為憑證附件。
  (2) 團隊如演出編制中有外國專業人才,在申請文建會減免營業稅時,需附上勞委會所核准之來臺許可證,故團隊應該提早作業,以便於相關減免流程的完備與順暢。
 
Q40: 稅務費用查核準則中所規定的旅費,應是適用自身組織人員出差應取得憑證的規範,如果因為活動所需,必須邀請國外的學者專家來臺,請問其機票等交通憑證應列於何項會計科目?由於經常無法取得票根作為旅費憑證,請問是否有其他方式可認列費用?
 
A40: 國外人士的機票費用亦可列於旅費科目,如果無法取得票根,可請航空公司(或代辦之旅行社)開立相關的機票購票證明,即可以作為該科目憑證使用。
 
 
Q41: 非固定的兼職人員(在其他單位已有勞健保),團體是否還需加保勞保?
A41: 需要,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最新解釋令1 ,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從事兩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包括臨時工、工讀生),各服務單位如均屬僱用五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不得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雇主如果沒有為員工辦理加保手續,除了會被處以應加保未加保罰鍰外,還必須負責賠償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損失。2

1. 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勞保二字第○九八○一四○二二二號解釋令。

2. 訊息節錄自勞保局,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的官網公告訊息:http://www.bli.gov.tw/news.aspx?sys=news&type=old&id=Z4xC92j1xxk%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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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受僱五人以上事業的勞工,雇主都應該幫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不過,在民國七十三年及八十一年,當時主管勞工事務的內政部及勞委會先後發布函釋,開放有兩份工作以上的勞工,可選擇其中薪資較高、工時較長或職業風險較高的公司作為投保單位。惟鑑於擇一投保對兼差族的保障權益較不足夠,勞委會重新頒布解釋令,不論員工是否已經在其他公司投保勞保,雇主都需幫勞工投保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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