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於參與文化事務的相關稅課部分,並未另行立法加以規定,而是分散於各稅法規定中,僅有部分為因應特殊需求才會訂定特別法規,修改稅法上的原則性規定。因此,下列有關藝文團體的課稅規定與優惠,將依照各種稅課種類加以說明,同時配合相關之特別優惠規定以供參考。演藝團體登記為非營利組織後,以登記立案地在台北市為例,經營管理上會遇到相關稅務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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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是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所課徵之一種銷售稅。假使藝文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例如:出售藝術品或藝文表演的門票),即須依法繳交營業稅。 就藝文團體而言,下列之情形將適用營業稅課稅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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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藝文團體由於其性質以及行為的不同,如從事下列業務,將可免繳營業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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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以下簡稱獎助條例)及其子法「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以下簡稱減免辦法)之規定,符合特定條件的文化藝術事業,在提供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之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部分,得向文建會申請免徵營業稅(減免辦法第二條)。 所謂符合特定條件的文化藝術事業包括: 同時,尚須經營或從事下列之法定事務範圍:(獎助條例第二條) 上述減免的申請,必須向文建會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並於活動前檢附認可文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減免稅登記。而於活動後尚須檢附相關證件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核,才能享受營業稅的減免。(減免辦法第二條、第八條) 若藝文團體臨時舉辦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時,亦得申請營業稅免徵之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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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是向消費者按門票價格或收費額課徵的特種銷售稅,就所收票價或所收費額徵收之。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就文化事務的參與方面而言,即為直接參與藝文活動的消費者個人,而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代為徵收之。然而,目前大多數的消費者皆無上述之概念,因此實質上,藝文團體必須實際吸收娛樂稅之負擔。目前台北市之各類娛樂稅徵收情形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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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優惠規定部分,依照現行娛樂稅法之規定整理如下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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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依據獎助條例與減免辦法之規定,娛樂稅減免規定與營業稅相同,僅營業稅為免稅,而娛樂稅為減免。但若依娛樂稅法之規定,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且符合民法總則之公益團體或財團的組織,或依其他法令向主管機關立案或登記者,其所舉辦的各種娛樂活動,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用者,免徵其娛樂稅,從娛樂稅法之規定享受免稅優惠。 土地稅可分為地價稅、田賦與土地增值稅。地價稅係對已規定地價且未作農地使用之土地,在平時所課徵之財產稅,一般而言以土地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藝文團體如持有土地,一般而言每年皆須繳交地價稅。田賦則是以土地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對未規定地價或已規定地價但依法仍作農用之土地,在平時所課徵之財產稅,目前已停徵。 土地增值稅係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移轉時所發生之增益,課徵之資本增值稅。若為有償移轉,以原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無償移轉,以取得所有權之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如藝文團體出售土地或接受他人捐贈土地,即須依法繳交土地增值稅。而房屋稅則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稅對象之財產稅。因此藝文事業若擁有建築物,則須繳納房屋稅。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與房屋稅條例之規定,公有之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免徵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而公有之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亦免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 另外,私立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以及實驗劇場等場所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且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獎助條例第二十六條)如果藝文團體持有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亦可享受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獎助條例第二十九條) 原則上文化藝術工作之所得皆須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繳納所得稅。但是依照「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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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文化藝術事業在下列之情形下仍須繳納所得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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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所得稅法不僅針對藝文團體的部分加以規定,針對企業或個人參與文化事務之所得稅部分亦有相關優惠規定,藝文團體必須能掌握下列之規定才能吸引企業或個人對於藝文活動的贊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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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貨物稅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應稅貨物若為參加展覽,且不出售者,免徵貨物稅。 依照印花稅法第六條之規定,屬於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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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係因死亡事實而發生之財產所有權移轉時所課徵之租稅;而贈與稅則係因贈與事實而發生之財產所有權移轉時所課徵之租稅。兩稅互為補充,以達所得分散,平均社會財富。 遺產稅與贈與稅之課稅主體並不包含企業在內,因此在文化事務上與遺產稅與贈與稅有關的納稅義務人為贊助文化事務之個人、或是以個人身分從事文化事務之工作者。 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下列個人擁有與文化藝術有關之項目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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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下列與文化藝術有關之項目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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