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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 2010.04.20) 
   
李永銘編寫、中華民國表演藝術協會增修
 

我國對於參與文化事務的相關稅課部分,並未另行立法加以規定,而是分散於各稅法規定中,僅有部分為因應特殊需求才會訂定特別法規,修改稅法上的原則性規定。因此,下列有關藝文團體的課稅規定與優惠,將依照各種稅課種類加以說明,同時配合相關之特別優惠規定以供參考。演藝團體登記為非營利組織後,以登記立案地在台北市為例,經營管理上會遇到相關稅務說明如下:

繳給誰
各種稅目
何時申報繳納
諮詢單位
中央
營利事業所得稅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申報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中央
個人綜合所得稅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申報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中央
營業稅

每二個月依據開立之統一發票自動申報,或是符合身分者申請查定課徵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地方
娛樂稅

依據自動報繳或是查定課徵標準,次月三日前申報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地方
印花稅

承攬契據時貼立印花稅,次月彙整繳納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地方
房屋稅

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繳納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地方
地價稅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繳納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地方
土地增值稅

買賣交易產生時繳納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一、營業稅

「營業稅」是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所課徵之一種銷售稅。假使藝文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例如:出售藝術品或藝文表演的門票),即須依法繳交營業稅。

就藝文團體而言,下列之情形將適用營業稅課稅的規定:
課稅範圍
納稅義務人
藝文團體之適用情形
營業稅徵收率
銷售貨物或勞務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司合營之事業。

依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藝文事。

5%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公立文化機構。
符合公益社團或財團之藝文事業。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

國外之藝文團體在台灣有固定展演場所者。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時,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向外國藝文事業購入勞務之國內藝文團體或個人。

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進口國外畫作、文藝品供出售之藝文事業或個人

然而,藝文團體由於其性質以及行為的不同,如從事下列業務,將可免繳營業稅:
免稅主體
免稅範圍
學校
幼稚園
其他教育文化機構

提供教育勞務
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出版業

主管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之教科書
政府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報社
雜誌社
通訊社
電視台
廣播電台

銷售本事業之:
報紙
出版品
通訊稿
廣告
節目播映及播出 (不含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台之廣告播映)

慈濟救濟事業

標售或義賣貨物
舉辦義演 (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全供作本事業之用者為限)

一般個人
藝文事業
民間企業

進口本國古物

此外,根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以下簡稱獎助條例)及其子法「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以下簡稱減免辦法)之規定,符合特定條件的文化藝術事業,在提供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之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部分,得向文建會申請免徵營業稅(減免辦法第二條)。

 所謂符合特定條件的文化藝術事業包括:
(1) 公立文化機構。
(2) 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藝事業。
(3) 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同時,尚須經營或從事下列之法定事務範圍:(獎助條例第二條)
(1) 文化資產與固有文化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
(2) 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電視之創作、研究及展 演。
(3) 出版及其他文化藝術資訊之傳播。
(4) 文化機構或從事文化藝術活動場所之管理及興辦。
(5) 研究、策劃、推廣或執行傳統之生活藝術及其他與文化藝術有關活動。
(6) 與文化建設有關之調查、研究或專業人才之培訓及國際文化交流。
(7)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藝術事業項目。

上述減免的申請,必須向文建會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並於活動前檢附認可文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減免稅登記。而於活動後尚須檢附相關證件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核,才能享受營業稅的減免。(減免辦法第二條、第八條)

若藝文團體臨時舉辦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時,亦得申請營業稅免徵之認可。


二、娛樂稅

娛樂稅是向消費者按門票價格或收費額課徵的特種銷售稅,就所收票價或所收費額徵收之。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就文化事務的參與方面而言,即為直接參與藝文活動的消費者個人,而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代為徵收之。然而,目前大多數的消費者皆無上述之概念,因此實質上,藝文團體必須實際吸收娛樂稅之負擔。目前台北市之各類娛樂稅徵收情形如下:
課稅項目
娛樂稅徵收率
電 影
地  區
外國語片
本國語片
市區繁榮地帶
2.5%
1%
市區偏僻地帶
1.5%
1%
郊 區
1%
1%
職業性之:
歌唱
舞蹈
馬戲
技藝表演
其他表演
5%

報社
雜誌社
通訊社
電視台
廣播電台

1.25%

競技比賽

2.5%

其他提供娛樂設施
供人娛樂者

2.5%
在優惠規定部分,依照現行娛樂稅法之規定整理如下表:
免稅主體
免稅範圍
免稅條件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符合民法總則之公益團體或財團的組織,或依其他法令向主管機關立案或登記者。
各種娛樂活動。
全部收入須作為作為本事業之用途。
任何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救災或勞軍之各種娛樂

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後,皆投入救災或勞軍。
(減除的必要開支不得超過全部收入的20%)

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
臨時性文康活動
須為對內舉辦,且不以任何方式收費。

此外,依據獎助條例與減免辦法之規定,娛樂稅減免規定與營業稅相同,僅營業稅為免稅,而娛樂稅為減免。但若依娛樂稅法之規定,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且符合民法總則之公益團體或財團的組織,或依其他法令向主管機關立案或登記者,其所舉辦的各種娛樂活動,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用者,免徵其娛樂稅,從娛樂稅法之規定享受免稅優惠。


三、土地稅及房屋稅

土地稅可分為地價稅、田賦與土地增值稅。地價稅係對已規定地價且未作農地使用之土地,在平時所課徵之財產稅,一般而言以土地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藝文團體如持有土地,一般而言每年皆須繳交地價稅。田賦則是以土地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對未規定地價或已規定地價但依法仍作農用之土地,在平時所課徵之財產稅,目前已停徵。

土地增值稅係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移轉時所發生之增益,課徵之資本增值稅。若為有償移轉,以原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無償移轉,以取得所有權之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如藝文團體出售土地或接受他人捐贈土地,即須依法繳交土地增值稅。而房屋稅則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稅對象之財產稅。因此藝文事業若擁有建築物,則須繳納房屋稅。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與房屋稅條例之規定,公有之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免徵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而公有之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亦免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

另外,私立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以及實驗劇場等場所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且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獎助條例第二十六條)如果藝文團體持有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亦可享受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獎助條例第二十九條)


四、所得稅

原則上文化藝術工作之所得皆須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繳納所得稅。但是依照「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1. 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
2. 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者。
 
3. 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者。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4. 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者。
5. 其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公營專業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及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之第一類股票、公司債者。但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由財政部定之。
 
6. 其董監事中,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監事人數三分之一者。
 
7. 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無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常關係者。
8. 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者,但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9. 其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
因此,文化藝術事業在下列之情形下仍須繳納所得稅:
1. 不符合上述規定之文化藝術機關或團體。
2.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但若符合前述規定者,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再依法繳納所得稅。
 
3. 以個人身分從事文化藝術工作者。
此外,所得稅法不僅針對藝文團體的部分加以規定,針對企業或個人參與文化事務之所得稅部分亦有相關優惠規定,藝文團體必須能掌握下列之規定才能吸引企業或個人對於藝文活動的贊助:
項  目
免稅範圍

適用之課稅主體

扣除方式
金額限制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民間企業

當年度費用

課稅所得10%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
個人

列舉扣除額

綜合所得總額20%
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條之一。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
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民間企業

當年度費用

無金額限制

個人
列舉扣除額


五、貨物稅

依貨物稅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應稅貨物若為參加展覽,且不出售者,免徵貨物稅。


六、印花稅

依照印花稅法第六條之規定,屬於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免納印花稅。
此外,如為「承攬契約: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則需依照契約總金額1/1000計貼。

印花稅繳納方向有下列兩種:

1. 實貼印花稅票
  (1)可到郵局、台北富邦銀行、高雄銀行購買面額有1、3、4、5、10、20、50、100、200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上。
 
2. 使用繳款書
  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七、遺產稅與贈與稅

遺產稅係因死亡事實而發生之財產所有權移轉時所課徵之租稅;而贈與稅則係因贈與事實而發生之財產所有權移轉時所課徵之租稅。兩稅互為補充,以達所得分散,平均社會財富。

遺產稅與贈與稅之課稅主體並不包含企業在內,因此在文化事務上與遺產稅與贈與稅有關的納稅義務人為贊助文化事務之個人、或是以個人身分從事文化事務之工作者。

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下列個人擁有與文化藝術有關之項目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1.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3.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4.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下列與文化藝術有關之項目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1.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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