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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 2010.04.20) 
   
Q42: 團隊登記為非營利組織後,還需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嗎?
A42: 是的,凡屬於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的相關商業行為產生,都必須辦理營業登記。對演藝團體來說,演出售票即是一種營業行為,只是在年度終了,如果有利潤的話,並不會作股東分配而已。
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除了符合免稅標準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私立學校外,任何機關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應依法申報繳稅。
不過登記為非營利組織,不管在營所稅、營業稅或是娛樂稅上,都另有相關優惠規定,團隊亦可多加利用。
 
  → 延伸閱讀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銷售行為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應課徵營業稅,該法所謂「銷售貨物」、「銷售勞務」之定義如下:

第三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得不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亦即免徵營業稅。

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應視其取得之收入是否應相對移轉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定。一般機關團體常見之有關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茲說明如下:
  (1) 房租收入、學費收入及其他營業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2)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領取之補助費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3) 主管機關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費,亦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如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則為「非銷售貨物或勞務」。
(4) 捐款收入及利息收入,為「非銷售貨物或勞務」。
(5) 義賣貨物或舉辦義演所取得之代價,含有捐贈收入性質,得不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Q43: 如果演出售票及收取演出費,是否屬於演藝團體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是否可免納所得稅?開設收費課程以及貨物的部分,例如銷售紀念品之類,這部分將如何課稅呢?
 
A43: 演藝團體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課稅之依據須視該項行為是否有盈餘,如為虧損,則不予課稅。所謂銷售貨物或勞務,係指演出售票、相關藝術品或紀念品販售、開設收費課程等,銷售貨物的收入扣除銷售成本之後的利潤,就必須課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此稅目不論是否為營利事業或是非營利組織,只要有銷售貨物及勞務的所得就必須被課徵。而銷售勞務的部分,只要是用演出交換來的報酬,就屬於銷售勞務。而例如政府的政策補助,或是其他單位的捐贈,不要求提供勞務回報的情況,就不屬於銷售勞務。在核算總支出與總收入之前,各項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必須依據相關稅法先行扣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 說明範例

 (1)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演出收入+門票收入+紀念品銷售收入(均已先行課徵營所稅)
—相關支出成本(年度製作之成本)= A

(2)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補助收入+捐贈收入(不須課徵營所稅)—相關支出=B
收入總合
加總結果
條件
是否課稅
A + B
盈餘

若盈餘來自【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課稅

若盈餘來自【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且當年度的總支出大於總收入的70%

不課稅

若總支出小於總收入的70%

課稅

A + B
虧損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計算範例
 
(1) 銷售貨物或勞務
(2) 非銷售貨物或勞務
總計
 
收入
1000
600
1,600
支出
800
700
1,500
小計
200 (A)
-100 (B)
100
A+B=盈餘
*此處盈餘為A處結算而來,即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項目所產生之盈餘,因此必須課稅。
→相關法規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一、 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二、 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三、

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四、 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五、 其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機關查核屬實。(詳「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稅適用標準」第二條)
 

文化藝術事業在下列之情形下仍須繳納所得稅:

一、

不符合上述規定之文化藝術機關或團體。

二、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但若符合前述規定者,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三、 以個人身分從事文化藝術工作者。
 
Q44:
隸屬公部門的附屬藝文團體,如無營業收入,每年還須要進行稅務申報嗎?
A44:
仍然須要申報,即使沒有任何的收入或 支出,都是須要申報的。
 
Q45:
如果接受了政府的補助款,這部分的所得須要繳納所得稅或其他稅嗎?
A45:
不是每一項科目都須課徵,須視該項補助款之科目為何,並依各補助機關之規定辦理;另外,接受補助者應負擔相關科目課稅之義務。
 
 
Q46:
年度申報時,是否依然使用「機關團體」表格?
A46:
是的,每年度的申報時間是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申報。
 
Q47: 登記為非營利團體之後,是否仍須在售票演出活動前一個月向文建會申請免徵營業稅及減徵娛樂稅之相關手續?
 
A47: 依《臺北市演藝團隊輔導規則》規定,臺北市立案之團隊可享免徵「娛樂稅」,但需向文建會申請免徵「營業稅」。相關規定參考如下:
 
 
「娛樂稅」: 為地方稅,須向地方稅稽徵關申報繳納。因台北市政府修正頒布的《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第七條規定,「演藝團體所提供之展演活動,其門票或代價全部收入應作為本事業之用」。因此,以後只要經臺北市政府立案核准的演藝團體,不需要再向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審核證明其收入全部作為本事業之用,即可憑立案登記證直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免徵娛樂稅。但其他縣市立案團隊,仍須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
 
「營業稅」: 為國稅,藝文團體於首演日前一個月向文建會申請營業稅減免,逾期不予受理。文建會審核完畢後,會主動發文正本至演出相關地方稅捐處,公文副本給申請團隊,證明該活動為團隊本事業之用,即可申請免徵營業稅。此項申請手續可至文建會網站直接下載相關表格(相關表格可參考「相關表單-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申請程序」),同時該網站正在進行線上申請的系統測試, 未來可望能簡化申請流程。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申請網站:http://km.cca.gov.tw/taxfree/index.html,目前線上申請功能仍為測試中,不過相關表單可於網站上下載使用。

 
 

申請相關文件如下:
(1) 申請書。
(2) 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3) 團隊立案證明。
(4) 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5) 其他文建會指定之文件(如活動企畫書、演員名冊等)。

→相關法規
依《娛樂稅法》第四條規定,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
一、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 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
三、 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前項第二款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二十。
而《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二條規定,凡與下列二者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者,得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及減徵娛樂稅之認可:

一、 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二、 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Q48: 團體有售票行為時,該如何辦理相關稅務流程?
A48: 如有售票之行為,於票券售賣前至縣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辦理相關手續,需準備相關文件如下:
 

(1) 負責人身分證
(2) 非營利組織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各兩份
(3) 演出登記申請書(文化局四聯單)乙份
(4 )臨時公演申請書乙份
(5) 代徵娛樂稅款保證書乙份
(6)文建會核准減免公文影印本乙份(如已申請,尚未收到回覆之公文,請先以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減免申請書代替)
(7) 臨時公演領售及賸餘票券明細表乙份
(8) 拾元券流向說明書乙份
(9) 電腦售票申請書乙份
(10) 代理人委託書乙份

售票表格請參考:售票演出各項稅捐表格。表格樣式會因各縣市政府稅捐稽徵機關規範而有所差異,此處樣張僅為參考,團隊實際使用時請至各縣市政府稅捐稽徵機關索取或下載正確表格。另外團隊如果有委託售票系統代售票券,售票系統之承辦人也會協助團隊向演出地之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申報。
→延伸閱讀

若為人工販售之票券,還須將所有票券送至地方縣市政府稅捐稽徵機關逐張蓋印驗票後才能販售;而電腦系統售票之票券可委託售票系統代辦相關手續,同樣需要準備上述文件,每種票價票券各乙張送至該縣市稅捐稽徵機關存檔留底。

演出結束後,須於該場次日起五日內至該演出地所在縣市之稅捐稽徵機關完成票券與稅捐結算作業,逾期辦理則須依據延遲日數繳納罰金。
 
Q49: 什麼是「查定課徵」?哪些身分者適用查定課徵?
A49: 現行營業稅課稅方式有使用「統一發票」及「查定課徵」等兩種。使用「統一發票」大部分以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少部分以銷售總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查定課徵」營業人指規模小、交易零星,每月平均銷售額未達二十萬元之營業人,係以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查定課徵適用範圍如下:
 
 

(1) 按季查定課徵者:
‧小規模營業人。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查定課徵之典當業。

(2) 按月查定課徵者: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3) 未符合減免營業稅之藝文團體:

依《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立案之演藝團體,應依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部分團體演出次數頻繁且有門票收入及相關商品(如節目單、CD等)等販售,已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所述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

關於此類演藝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多無固定營業場所,於辦理營業登記後,除了申請使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現行門票收入及販售商品收入,應可按營業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稅率(1%)以查定課徵方式申報營業稅,且應於每季查定課徵核稅前(每年一、四、七、十月之五日前),將該期間(前三月)販售商品收入,以書面送交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併同查定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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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演藝團體於每次演出前得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如奉核准,僅係對該「演出之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其販售之周邊商品,並不在免徵營業稅範圍,應特別注意。

 
Q50: 「查定課徵」的稅額憑證如何申報?
A50:

(1) 查定課徵營業人除典當業及特種飲食業外,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五日前,檢附上一季載有稅額之統一發票或財政部規定之進項憑證,依規定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

(2)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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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營業稅額總類與稅率計算表
種 類
稅 率
稅額計算
納稅方法
一般稅額計算
5%
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自動報繳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業、典當業
經營專屬
本業之銷售額
2%
依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
自動報繳(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
經營非專屬
本業之銷售額
5%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
1%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15%
依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
自動報繳
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
咖啡廳、酒吧等
25%



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1%
依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
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以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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