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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 2010.04.20) 
 
Q61: 如果團址所在辦理登記之後,房屋稅會不會變成商業用途的稅率?何種情況下可免房屋稅?
A61: 基本上房屋稅類種及其課稅稅率分為三種:
  (1) 自用住宅(房屋公告現值之1.2 %)
(2) 營利單位(房屋公告現值之3 %)
(3) 非營非住(房屋公告現值之2 %)
團體登記為非營利團體之後,團體所在地如果採取向屋主租賃的方式,那麼屋主房屋登記的類種就是非營非住。團體需於辦理登記後之30日內,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房屋使用狀況變更之申請。

倘若該團址所在房屋直接登記為非營利團體名下,則可享有免稅優惠,但是依據《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團體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演藝團體指定之非營利演藝團體,或未經指定者,應歸屬於其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因此團體解散時房屋也必須依據該法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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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是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日繳納,但是稅率是按月核計,只要在當月十五日之前申請變更,當月即可按照變更後的類種徵稅;相反地,如果是在當月十六日之後才辦理變更登記,則當月分仍按照原來登記的稅率課徵房屋稅。此外,房屋也可劃分部分為非營非住,另一部分為自用住宅或營利單位,但其中任一項不得少於六分之ㄧ。
 
Q62: 傳統戲曲團體如果團址登記在廟宇,是否會影響該處之房屋稅計算?
A62: 以現行法令規定,廟宇是不必課徵房屋稅,若作為機關團體立案登記使用,則必須根據實際使用面積,以非營非住的2%稅率課徵,但如果僅立案而不實際使用,則同樣是以非營非住的稅率,至少使用六分之一的面積來認定計算。
 
 
Q63: 何謂房屋直接登記為非營利團體名下,可享有免稅優惠?
A63: 以現行規定如果不動產為非營利組織所有,該不動產則可以享有免稅的優惠,但是除了以買賣或捐贈方式外,是無法直接過戶到團體名下的。
 
 
Q64:
若屋主同意使用且未收租金的情況,適用何種稅率?
A64:
如果團隊是將團址設立在該地址,雖然屋主未收租金,但是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還是不能適用以自用住宅1.2%的稅率,必須以非營非住2%稅率計算。另外,可以選擇較為折衷的方式,在辦理登記時,在租約上載明承租的面積,稅率計算的方式除了團體承租的部分(非營非住)外,其餘則可以以自用住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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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房屋現值為7,400,000元

(1) 用途為住宅用時,應課徵稅額(1.2%):88,800元(房屋現值×稅率)
(2) 用途為營業用時,應課徵稅額(3%):222,000元
(3) 用途為非營非住用(非住家非營業)時,應課徵稅額(2%):148,000元
 
Q65: 如果本人為團隊負責人,且無償提供房舍供團隊立案及使用,是否會有租金收入的問題?
A65: 是的。依現行法令規定,房舍租用為「無償契約」者,僅適用於個人出租個人使用的情形,須由屋主提供「無償契約」,並至法院公證後至國稅局申請,出租者則不會有房租收入的問題。個人對團體或是團體對團體出租房舍一律須為「有償契約」,租用價格由雙方議價而訂約。
 
 
Q66: 如果登記為非營利演藝團體後,除了房屋稅會做調整及變更外,如水電費及電信費會有調整嗎?
A66: 水費不會有變動;電費則須出示如非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證明文件,依然可以以自用住宅收費;而電信費的部分,若是中華電信市內電話的用戶,非營利的單位是月租費調漲,通話費不調整。
 
 
Q67: 如果團體因購置不動產或土地,有土地稅或地價稅相關稅法上的規定嗎?
A67: 土地稅可分為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
 
(1) 地價稅係對已規定地價且未作農地使用之土地,在平時所課徵之財產稅,一般而言以土地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藝文團體如持有土地,一般而言每年皆須繳交地價稅。
 
(2) 土地增值稅係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移轉時所發生之增益,課徵之資本增值稅。若為有償移轉(買賣行為),以原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無償移轉,以取得所有權之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如藝文團體出售土地或接受他人捐贈土地,即須依法繳交土地增值稅。
 
(3) 房屋稅則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稅對象之財產稅。因此藝文事業若擁有建築物,則須繳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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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與《房屋稅條例》之規定,公有之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免徵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而公有之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亦免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

另外,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且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六條)。如果藝文團體持有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亦可享受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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