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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 2010.04.20) 
   
Q01: 什麼是「非營利組織」?
A01: 所謂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簡稱NPO),是指其「組織經營不以營利為目的,明訂以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為創設宗旨」,且「不做盈餘分配或將賸餘財產歸於各人所有」。也就是說,這種組織的存在目的是為了實現一個「公益的使命」,為了組織的發展與永續經營,該組織也可以營運收入甚至有盈餘,但是這些盈餘並不像一般營利事業將它分紅給每位股東和利益相關人,而是將盈餘轉回組織的公益目的事業,繼續作為實現公益使命的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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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非營利組織」有兩大類:一是以「人」為組成基礎的所謂「社團」及「社團法人」等組織,一是以「財」為組成基礎的所謂「財團法人」的組織。而「社團」係依「人民團體法」所成立的各種協會、促進會、學會等組織;而「財團法人」則按其目的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私立學校、私立醫院、寺廟、教堂以及育幼、安老、庇護等社會福利機構,各種類型之基金會等皆屬之。(地方主管之區域性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立登記需要保本基金三百萬至五百萬元,中央主管之全國性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立需要保本基金三千萬元)。
Q02: 在臺北市文化局所訂定的《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中,表演團體必須登記為「非營利組織」,和以往的管理辦法有什麼不同?
 
A02: 不同的地方在於,《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是為了對演藝團體有一清楚的定位,並釐清主管機關與團隊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讓演藝團體在明確的法規與定位之下,可以免受基金會設立的高門檻條件限制,而能依法開立有效贊助收據以接受民間或企業的捐助,並且能在有益於藝文發展的各項措施和賦稅優惠條件之下得以穩定經營。
 
 
Q03: 若不登記為非營利性演藝團體,依據《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有無別種選擇?
A03: 有的,目前臺北市頒布的法定輔導規則,只是提供團隊另一種新的選擇,團隊仍然可以依據自己未來發展的需求,選擇登記為同屬於非營利組織性質的基金會(如財團法人,依據文教屬性,並向文化局或教育局登記設立)、協會或學會(如社團法人,向社會局登記設立),甚或可以登記成公司營利單位(向臺北市商業處登記設立)等方式來立案。
 
 
Q04: 如果決定要登記為非營利的演藝團體,除了到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登記之外,是否還需要至其他單位辦理相關登記呢?
 
A04: 需要,團隊於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完成登記之後,只能算是團體有了正式的組織身分,還需至團址所在地的國稅單位申請設立稅籍,取得統一編號等相關資訊後,才算完成所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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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籍登記是在團隊登記完成後,國稅局收到設立登記通知後辦理。此時設立團址所在地之「區域」稅務員,會親赴登記地址實地查訪,判定是否真實有在營業而非虛設行號,並依法核發統一發票的購票文件,以完成稅籍登記。
         若是團隊的規模較小(營業額每月低於20萬元)的行號,可向國稅局提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申請。國稅局接獲申請會考量實際情形,決定是否合乎規定為小規模營業人。

Q05: 如果申請為營利團體,還具有申請各級政府或臺北市補助之資格?
A05: 是的,以臺北市文化局來說,其專案或補助申請資格並不僅限於非營利團體,營利團體亦可申請,只要其活動主旨符合其補助精神者,各團體都能送案評選。
 
 
Q06: 申請為非營利性演藝團體之後,有什麼樣的資源可以運用?
A06: 基本上申請為非營利演藝團體,就是讓團體有明確的身分,而使相關稅務法規或其權利義務更清楚,不再有模糊不清的狀況產生。主要影響為組織本身可享有政府稅法上的優惠機會;其次,贊助或捐助給非營利組織的捐款亦可享受稅法上的優惠,可以提高贊助者的捐款意願;此外,在電費的收費標準上,也可以依自用住宅標準計費,藉此鼓勵演藝團體繼續創作及永續經營。
 
 
Q07: 若先登記為營利組織,之後可以再去登記為非營利組織嗎?
A07: 由於營利事業和非營利組織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組織,可以並存。但因權利義務不同,主管機關亦不相同,所以兩者必須分開登記。
 
 
Q08: 辦理立案登記需要哪些手續?如何辦理?
A08:

於臺北市文化局「演藝團體專區」網站 ,點選進入「立案申請」專頁,於線上填寫相關表格,送出資料後,依網頁指示列印表單,並附上相關文件後,寄至「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四樓東北區,臺北市文化局第三科收」即可。
●(詳細立案申請流程可參考:本書附錄「相關表單―立案登記作業―流程圖」)

臺北市文化局演藝團體專區網址:http://www.culture.gov.tw/frontsite/group_index.jsp
 
 

1. 立案申請書封面(提醒團隊須附文件之細目)
2. 基本資料表(一式兩份正本)
3. 代表人身分證黏貼表
„4. 屋主同意書(團址設立處所同意使用證明)
…5. 年度計畫書(表單於線上申請時提供)
†6. 財務計畫書(表單於線上申請時提供)
7. 代表人承諾書正本
8. 代表人二吋照片二張
9. 代表人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信用證明文件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開立之)

 
Q09: 非營利組織可否參加與成立宗旨無關之大型活動的競標或承辦?
A09: 不可以,因此,在填寫組織設立宗旨時,應詳細考慮,可將宗旨範圍儘量擴大,如一般公司設立時可填寫多項營業項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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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
第七條:演藝團體不得經營與設立目的無關之業務。

Q10: 非營利組織的代表人是否等同於團隊的負責人?又是否等同於團長身分?
A10: 代表人即是指團體的負責人,至於是否等同於團長,則由團隊自行決定,因為輔導規則中並未就團隊組織辦法中的職稱予以規範。
 
 
Q11: 團體立案之後,可否修改成立宗旨?
A11: 可以,但必須以公文形式向臺北市文化局提出說明,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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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
第六條:演藝團體立案後,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證遺失時,應申請補發,不得重複登記。

Q12: 若團體代表人即為團長,團長則因為採任期制,是否每一次改選即須辦理變更登記?
A12: 是的,可於文化局演藝團體專區網站上登入即可進行線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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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日起,團隊除了變更宗旨須提供公文說明,其餘資訊皆可利用線上表單進行變更,如代表人、組織架構、人員編製、年度計畫等。詳細資料皆可參考:本書附錄「相關表單―立案登記作業」

Q13: 請問立案團名可以只有英文名稱嗎?
A13: 暫時不能,目前只同意以中文或中英文並行登記;但如需要英文版團證,可向文化局申請核發。
 
Q14: 如果之前曾經登記為營利組織,改申請登記為非營利的演藝團體時,團名是否可以變更?
A14: 可以的,因為是不同的主管機關負責,故只需在申請表中註明即可。
 
Q15: 為什麼需要代表人之信用證明文件?要如何取得?
A15:

由於目前非營利組織團體的責任歸屬是由團體負責人為代表,因此需要出示代表人的信用證明以表示對團體的負責。方式如下:

 
 

1. 如代表人有使用支票者,可向票據交換所 或向往來銀行之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信用證明文件。

●臺灣票據交換所,網址:http://www.twnch.org.tw;電話:(02)2392-2111

2. 如代表人無使用支票情形,而有使用信用卡或曾向銀行申請借貸情形者,則可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申請開立信用證明文件(個人手續費為一百元,團體為三百元)。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址:http://www.jcic.org.tw/index.htm;電話:(02)2381-3939

3. 如代表人皆無使用信用卡或借貸情形者,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亦可開立信用證明文件。
 ●(詳細信用證明文件申請流程可參考:本書附錄「相關表單―立案登記作業―個人信用資料查詢辦理程序」

 
Q16: 重新登記時需要代表人的信用證明,但是若團隊自身已經有相關的財務運作時,可以用團隊的信用證明代替嗎?
 
A16: 不行使用團隊的信用證明,由於非營利組織在法律上屬於「非人集合」(不屬於自然人與法人身分),所以目前還是必須以負責人的信用證明文件為憑據。
 
 
Q17: 關於「組織架構及業務執掌」,團體代表人或是所屬組織人員之戶籍一定要設在臺北市嗎?
A17: 不需要,只要團址設立處所位於臺北市行政管轄區內即可。
 
Q18: 團址設立處所之同意使用證明,其中的房屋建物權狀影本可以用房屋稅繳款收據代替嗎?
A18: 可以用最新年度之房屋稅繳款收據代替。
 
Q19: 辦理登記時的年度計畫與財務報表資料,若有部分演出尚未完全確定,可以只寫部分嗎?
A19: 可以,年度計畫是要讓主管機關瞭解團體是否持續營運,尚未確定的演出或活動行程並無影響,只要是預定的行程都可以列入年度計畫當中。登記完成後於,團隊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當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當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送文化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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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
第十條:演藝團體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Q20:

如果團體所使用之屋舍屬於機關團體,是否還需要屋主同意書?

A20: 不需要,如果房屋為團長本人擁有,無需要出具屋主同意書,僅需提供「房屋之建物權狀影本或可茲證明之文件」即可。如房屋不屬於團隊則需附上屋主同意書,相關格式可參考:本書附錄「相關表單-立案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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