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回答到你的問題,歡迎來信詢問喔~ 下載Q&A電子書
(ver. 2010.04.20) 
   

(三)新竹縣演藝團體登記要點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發布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縣)演藝團體登記管理事宜,以促進本縣表演藝術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演藝:係指現場表演,供公眾欣賞之音樂、戲劇、舞蹈、雜技等表演藝術。
 (二)演藝團體:係指以從事文化、公益或非營利為目的,經營或從事演藝之非法人團體。

三、演藝團體之團址設於本縣者,其負責人得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府申請立案登記。
(一)申請書。
(二)登記事項表。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團址證明文件:團址所在之不動產為該負責人所有者,應檢附不動產所有權狀;非屬負責人所有者,應檢 附尚餘有效租期六個月以上之租賃契約書或該不動產所有權人六個月以上之使用同意書。
(五)必要設備清冊。
(六)演職員名冊。

四、演藝團體經審查核准立案者,發給立案登記證;立案登記證遺失或毀損無法辨認者,應向本府申請補發。
立案登記證應自核發之日起,每三年辦理查驗一次,查驗期間為每年十二月。

五、立案登記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演藝團體名稱。
(二)負責人。
(三)團址。
(四)表演項目。
(五)核准立案登記日期。
(六)其他。

六、演藝團體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六十日內檢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原登記證及下列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變更登記。
(一)名稱變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變更:新負責人與原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原負責人轉讓同意書。
(三)團址變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團址證明文件。
(四)表演項目變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演職員名冊。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演藝團體之負責人: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演藝團體申請登記之名稱,不得與本縣其他演藝團體已登記者相同或類似。

九、演藝團體有未成年人參加者,需檢具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十、演藝團體解散或團址遷離本縣時,負責人應檢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及原登記證辦理註銷登記。

十一、演藝團體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本府得廢止其登記,並註銷其登記證。

十二、本要點實施前已依相關規定登記之演藝團隊,應於本要點實施後六個月辦理換發登記證。未於期限內辦理者,廢止原登記證。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前言 常見問答集 Q&A 經營管理入門課 演藝團體輔助規則 藝文團體輔導規則
參考法規 相關表單 參考書目 常用服務通訊 版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