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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 2010.04.20) 
   

(一)基隆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修正

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為扶植所轄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藝文活動,輔導演藝團體,提昇藝術水準,呈現多元文化風貌,特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演藝團體係指以公益或非營利活動為目的,從事音樂、戲劇、舞蹈、雜技等表演及各項活動之團體。
依本規則登記之演藝團體不得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第三條 
演藝團體除得依法令運用財產外,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第四條 
演藝團體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他非營利演藝團體或其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第五條 
演藝團體負責人設籍基隆市且無下列情形者,得向本市文化局申請核發立案登記證。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六條 
演藝團體之團址設於本市者,其負責人或負責人之代理人辦理立案登記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團址設置處所之所有權狀、租賃契約書或同意使用證明書。
三、組織狀況。
四、訓練及演出計畫。
五、財務計畫及設備清冊。
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七、演、職員名冊。
演藝團體登記後,應於每二年辦理查驗一次,查驗期間為當年十二月;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向本市文化局申請變更登記;登記證遺失,應向本市文化局申請補發,但不得重複登記。

第七條 
立案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演藝團體名稱。
二、負責人。
三、團址。
四、表演項目。
五、核准立案登記日期及文號。
六、其他。

 第八條
演藝團體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三十日內檢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原登記證及下列證明文件向本市文化局申請變更登記。
一、名稱變更: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變更:新負責人與原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原負責人轉讓同意書。
三、團址變更: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及演職員名冊。

第九條 
演藝團體演出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市文化局申請核准:
一、登記證影本。
二、職員及演藝人員名冊。
三、負責人或專職管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四、演出節目內容、廣告(文宣品)。
演藝團體未辦妥登記者,不得辦理演藝表演事宜,已登記者不得表演登記證所載以外之項目。
機關、團體、公私事業及其他組織所組成以演藝為興趣之團體非營利性質之表演者,不受前項限制。

第十條
演出活動所涉及之公共安全、交通管制、臨時建物搭建、衛生、環保、消防、動物保育、稅捐、演藝人員及簽證等,應依各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演藝團體演出時,主管機關得實施臨場查驗,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第十二條 
演藝團體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一、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年度預決算資料,除有關未結會計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程序辦理 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三、經費收支應有會計憑證:各種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程序辦理終了後, 至少保存五年。
四、年度決算:除應依預算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各項活動經費支出。
演藝團體通用之會計憑證、會計科目、簿籍、會計報告及年度預決算書,由主管機關訂之。

第十三條 
演藝團體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檢附下列資料送本市文化局審核:
一、年度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二、當年預算、決算。

第十四條 
本市文化局得隨時就下列項目派員對演藝團體檢核,必要時得聘專業人士協助辦理,並請有關機關派員共同為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狀況。
五、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會計憑證之保存。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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