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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會辦法
 
表演藝術聯盟會員入會方式
 
會員權利
1. 擁有聯盟理監事的選舉與被選舉權
2. 定期收到聯盟電子報
3. 不定期收到聯盟相關研究出版品
4. 使用聯盟網站及電子報刊登展演訊息
5. 使用聯盟網站刊登廣告
6. 使用聯盟網站會員專區,查詢「經營Q&A」、「網上教學」、「影音資料」、「通訊錄」等資料
7. 參加北中南東之會員服務活動
8. 不定時通知各項補助訊息及最新藝術管理研討活動
9. 不定期享有購票及藝術研習課程8-9折優惠
 
會員義務
1. 遵守聯盟章程規定
2. 定期繳納會費
入 會 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常年會費:團體會員 / 新台幣壹仟元整
個人會員 / 新台幣五百元整
凡二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3. 積極參與聯盟會員大會及主辦之活動
 
章程所列有關會員規定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之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公民之身分且為表演藝術相關之工作達三年以上。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表演藝術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年度贊助金額達二千元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團體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以上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再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繳清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團體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入會申請詢問
聯絡電話:02-2700-7759
 
廣告刊登辦法
刊登位置:聯盟網站 (http://www.paap.org.tw)
接受形式:各會員的網站logo圖檔(60*120)+網址
聯 絡電話: 02-2700-7759 聯絡信箱:service@paa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