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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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擁有聯盟理監事的選舉與被選舉權 |
| 2. |
定期收到聯盟電子報 |
| 3. |
不定期收到聯盟相關研究出版品 |
| 4. |
使用聯盟網站及電子報刊登展演訊息 |
| 5. |
使用聯盟網站刊登廣告 |
| 6. |
使用聯盟網站會員專區,查詢「經營Q&A」、「網上教學」、「影音資料」、「通訊錄」等資料 |
| 7. |
參加北中南東之會員服務活動 |
| 8. |
不定時通知各項補助訊息及最新藝術管理研討活動 |
| 9. |
不定期享有購票及藝術研習課程8-9折優惠 |
會員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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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遵守聯盟章程規定 |
| 2. |
定期繳納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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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會 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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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會費:團體會員 / 新台幣壹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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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會員 / 新台幣五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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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二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
| 3. |
積極參與聯盟會員大會及主辦之活動 |
章程所列有關會員規定 |
| 第二章 會員 |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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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之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公民之身分且為表演藝術相關之工作達三年以上。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表演藝術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年度贊助金額達二千元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 第八條 |
會員(團體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以上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再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繳清所積欠之會費。 |
| 第十條 |
會員(團體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十一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
入會申請詢問 |
| 聯絡電話:02-2700-7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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