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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此申請依據本局「藝響空間網實施計畫」辦理,其初衷始於藝文團體在臺北市因為負擔不起高昂租金,往往必須遷離市區,致使臺北市藝文人才流失;因此期望藉由公部門提供閒置空間,留住人才、支持藝文長期發展,創造臺北市最具優勢的多元藝文特色。
提供可短期使用的市有閒置空間,使用單位僅需負擔水電費、公共維護費及部分稅金(房屋稅、地價稅)等相關必要費用,本次申請預計可至少使用2年,如有意續約經本局同意得續約1年;由於這些空間硬體多半必須修繕,應由使用單位自行視需要情形整修,而修繕計畫亦可向本局提出整修經費之補助申請。
二、實施內容: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藝響空間網」實施計畫(以經市府核定者為準)。
三、申請資格
(一)經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本計畫提供使用人從事之藝文創作類型包括:
1.視覺藝術:從事繪畫、攝影、版畫、陶藝、雕刻、雕塑、裝置、錄像等創作形式。
2.表演藝術:從事音樂、舞蹈、戲劇、跨領域等創作類型。
3.媒體藝術/新媒體藝術。
4.傳統藝術:包含傳統表演藝術與傳統工藝美術等。
5.與文學、影像相關之藝文創作。
6.與上述藝文創作相關之支援性工作。
(三)申請單位得組成聯合團隊(例如結合其他藝文團體、藝術家、創作者)共同針對該市有房地之空間使用
進行規劃,需由一單位具名申請並檢附其他聯合單位、藝術家、創作者之同意書。
四、本次開放申請之空間:如附表1
五、本次申請前會勘作業流程:
(一)說明會:97年6月6日(五)下午13:00∼17:30,台北紅樓劇場
(二)現地會勘時間表:詳如附表2
(三)現地會勘參加方式:依附表2時間會勘,現場報名,欲參加者請自行到達集合地點或會勘地點。
六、本次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一)受理收件期間:97年6月23日(一)∼ 27日(五)
(二)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者應於收件期間,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
申請者應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若多件遞案,請一案一信封送件,倘未依規定將以退件方式
處理),申請案務必依序以申請書及詳細計畫書為一式之方式裝訂。外封套請書明『「藝響空間網97年
度藝文團體使用臺北市公有房舍」申請案』並以下列方式交付:
1.掛號郵寄(限郵遞):110臺北市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總收發文收。以臺灣
郵政郵戳時間為憑,不得因假日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於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送至
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四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總收發文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
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七、應檢具之文件(含表格1.2.3.4.5及其附件,連同正本,一式8份)。
(一)申請總表:申請者應於詳讀本申請須知後用印。
(二)申請單位資料表及其附件
1.組織架構(或為聯合團隊組織架構)。
2.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申請之團體或法人組織,應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3.近2年專業經驗說明,需包含過去三年演出場次、製作簡介、售票及非售票演出場次、推廣教育活動
場次。
4.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表。
(三)空間使用說明及其附件
1.空間規劃:空間使用計畫及裝修構想詳細說明。
2.人力編組及管理:工作介面處理(開放其他團隊使用之管理組織,自用免附。)使用房地期間之財務
計畫、空間使用管理及應變能力。
3.預期使用效益
4.空間使用管理辦法(開放其他團隊使用之管理辦法,自用免附。)
5.安全管理及維護。
6.其他相關事項。
(四)共同申請同意書(無聯合申請者免附)
(五)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審查通過,原則上不予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
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
八、甄選作業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則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
甄選委員會審查之。甄選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二)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者。
2.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三)甄選結果將於甄選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於本局網站公告,並於10日內以書面通知。
九、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守本須知之規定。本申請案全部作業流程
詳如附表3。
十、業務單位聯絡人及電話
相關業務及現場會勘事宜洽詢:表演藝術聯盟(02)27007759 楊采薇小姐
行政聯絡:臺北市政府文化局(02)23451556 分機 3546 郭瓊華小姐
十一、本申請須知自核定日起實施。
申請表格下載:97藝響空間申請須知(核定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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